车辆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69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20日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电话:13211626668

传真:0871-64174077

E-mail:957202514@qq.com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