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案例

小学教师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委托律师维权获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1153

  █核心提示:

  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竞合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的处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云南省社会保险机构对此问题的处理是,职工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经济赔付后,工伤保险基金仅补足相应差额。我所彭泽、李蕾律师成功代理受害职工家属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全额补助。

  █案情简介:

  杨某系寻甸县某学校的教师,2016年4月14日,杨某下晚自习后从学校骑摩托车回家过程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车主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8月29日,寻甸县社保局认定杨某构成工伤。2016年9月2日,代理人代杨某家属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家属赔付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6万余元。2017年4月11日,寻甸县社保局在核定杨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万余元,扣减55万余元,仅同意支付96440元。

  在知悉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代理律师向社保局提出了律师意见,并向县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保局的行政行为。根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律师代理杨某家属状告寻甸社保局和人社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了寻甸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寻甸人社局的复议决定,责令寻甸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寻甸县社保局重新做出核定并支付了杨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共计65万余元。

  代理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对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的物质帮助。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而不是第三人是否赔偿或是否有过失,工伤保险机构也不应将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减。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二者不具有相互替代补充的作用。本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这一观点,虽说一个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代理人在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最终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120余万元款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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