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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江西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许某投诉,反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拖赔。调查发现,2013年3月31日,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与许某的车辆在浙江衢州发生相撞事故,被保险人陈某负全责。出险后,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委托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查勘定损。2013年4月,许某的车辆核定损失5000元,但车上货物损失未核定。2013年6月24日,许某向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提供货物损失清单和部分原始货物清单,共计70490元,但太平洋财险认为货物实际损失20350元,一直未对可以确定的损失数额先予支付保险金。针对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在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60日内,未对可确定车辆损失赔款先予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江西保监局对该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来源:2015年10月29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5〕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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